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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倪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俞开足,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黄某某向本院提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396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黄某某已于2015年6月17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倪某某离婚,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当日予以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长XX腴人民陪审员郑达香人民陪审员游新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