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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鹏、阮仁宝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鹏,阮仁宝,阮文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70号申请人:王鹏,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阮仁宝,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阮文健,男,199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阮仁宝,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与阮仁宝系父子关系。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申请人王鹏、阮仁宝、阮文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鹏、阮仁宝、阮文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22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鹏赔偿阮仁宝、阮文健:电动车维修费150元,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800元,于2015年7月22日已履行完毕;二、王鹏、阮仁宝、阮文健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