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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桓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济南长箭物资有限公司与田福华、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长箭物资有限公司,田福华,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长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东物资市场C区27号。法定代表人:孙桂芹,经理。被执行人:田福华。被执行人: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中润大道77号金润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荆树波,董事长。济南长箭物资有限公司与田福华、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桓商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田福华、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长箭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桓商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