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留根与被告李传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根,李传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14号原告张留根,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杨利玮,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力,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留根与被告李传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留根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留根以被告地址不详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留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留根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东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