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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穆彦清申请执行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穆彦清被执行人: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探明,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兵,经理。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穆彦清与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经查实二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吕梁市,属吕梁市辖区。且该案执行依据(2013)晋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先前所生效部分申请人在我院申请执行后已经指定至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晋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的(2015)晋执字第11号执行案件指定由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晋文审判员  李志成审判员  渠江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