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培霞与被告江苏神农大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霞,江苏神农大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314号原告刘培霞,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苏神农大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城216幢A座1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霞与被告江苏神农大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霞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秋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