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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34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姜世华,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超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