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34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姜世华,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超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