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程秋福与XXX、刘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秋福,XXX,刘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程秋福,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60年2月出生。被执行人刘伏云,女,汉族,1959年6月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初字第01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X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X2015年1月12日之前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XXX在农业银行水冶支行的存款账户:6228481352051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