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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一初字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金有与宁靖、张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有,宁靖,张丽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一初字321号原告李金有,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喜轩,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靖(又名宁旭靖),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被告张丽燕(系原告宁靖之妻),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有与被告宁靖、张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有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有以与二被告协商私下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李金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洋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