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3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彭为林,熊君妮,沈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35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地址: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127号。负责人邓炜琦,行长。被执行人彭为林,个体户。被执行人熊君妮,系彭为林的配偶。被执行人沈小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全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全执字第352-2号民事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彭为林的“灵川县东源电站”在灵川供电公司的发电收入4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彭为林的“灵川县东源电站”在灵川供电公司的发电收入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文审判员 卢志平审判员 胡秧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胜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