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胡X、聂X犯职务侵占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914号被执行人胡×,女,犯职务侵占罪。被执行人聂×,男,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胡×、聂×职务侵占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003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胡×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处聂×有期徒刑五年;在案冻结的账户内存款发还北京××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胡×追缴发还北京××有限公司。另随案移送的购物卡一百八十七张予以没收,其余证物予以留存。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扣划被执行人胡×、聂×存款共计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七千五百元整,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胡×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胡×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东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中退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幸浩辉代理审判员 宋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