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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童爱兵与被告左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南郊区凯达塑料制品批发中心,左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885号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凯达塑料制品批发中心,经营者童爱兵,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南郊区。委托代理人岳喜平,男,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廷,男,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小店区。原告童爱兵与被告左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爱兵的委托代理人岳喜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原告开始为被告承包建设的山西二建大同市平城街东南角和大同市魏都大道西侧廉租房两个项目部供应塑料管材(包括PVC线管、玻璃钢管、波纹钢等),原被告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出卖方,被告为买受方,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大同市平城街东南角和魏都大道两侧廉租房两个项目部。2013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对账后,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209437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给付原告材料款209437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209437元。被告左廷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综合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左廷所写欠条载明大同市南郊区凯达塑料制品批发中心向山西二建两个廉租房项目部供应塑料管线等材料,山西二建廉租房项目部尚欠209437元,同原告所述内容一致,欠条落款为山西二建平城街东南角魏都大道项目左廷,但该欠条并未有山西二建加盖的公章,所以应认定为系被告个人行为,并承担还款义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左廷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大同市南郊区凯达塑料制品批发中心供山西二建平城街东南角与魏都大道西侧廉租房项目用PVC线管、玻璃钢管等共计499437元,截止2013年9月30日付款290000元,尚欠材料款209437元,落款为山西二建平城街东南角魏都大道项目左廷。本院认为,本案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材料款的下由正当,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凯达塑料制品批发中心材料款2094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2元,由被告负担(与判决主文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新人民陪审员  梁胜宝人民陪审员  李春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段丽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