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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冷亮亮与李金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亮亮,李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冷亮亮,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金奎,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冷亮亮与李金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金奎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23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XX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鄢风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