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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3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朝友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410号原告张朝友,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胡云峰,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莉,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原告之妻。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田静,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友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友于2015年7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朝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张朝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元,由原告张朝友负担。审判员 罗 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天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