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建伟与温李云、龚萍萍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伟,温李云,龚萍萍,叶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霞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伟。被执行人温李云。被执行人龚萍萍。被执行人叶国勇。申请执行人杨建伟与被执行人温李云、龚萍萍、叶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4)霞民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龚萍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2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光审 判 员 俞彦科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