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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袁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2015年3月13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泽银,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东兴社区“麓山KTV”旁边的巷子里,采用掐脖子、推打等暴力方式抢走被害人杨某的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及证件、白色的杂牌手机一台等物。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607元。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并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尹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某的供述、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抢劫罪罪名成立。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且被告人袁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向好英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