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严某甲与施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67号原告严某甲。法定代理人严某乙,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甲诉被告施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甲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严某甲承担。审判员方向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胡志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