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唐诒和与朱国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387号原告:唐诒和,男,194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唐隐,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国荣,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诒和诉被告朱国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诒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国荣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诒和以与被告朱国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诒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诒和负担。审判员 杨 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杨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