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田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158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司机。因交通肇事罪嫌疑,于2015年3月6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同月18日转逮捕,同年4月1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15时30分,被告人田某驾驶鄂SK8L0**号小型轿车,车载刘某、齐某、凡菊花等人由湖北省孝昌县王店镇至大悟县。当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广水市境内1117.9KM路段时,因措施不当,与前方行驶的由饶章贵(男,76岁)驾驶的无牌跃宝牌三轮电动车尾部相撞,造成饶章贵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田某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归案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2、证人陈某、刘某、饶某、齐某、凡菊花的证言;3、田某的供述与辩解;4、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田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田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张春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