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宇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宇。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宇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59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案由并非侵权责任纠纷,而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不能以买卖合同关系中货物送达地作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2、协议管辖条款属于当事人的约定事实,不涉及实体权利,其在《淘宝服务协议》管辖条款以黑体字作出注明,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综上,本案应适用协议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陈宇诉讼法院提交的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本案是陈宇通过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向涉案卖家购置三星手机,发现手机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诉讼法院,请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全额退款等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被上诉人陈宇在注册淘宝用户时,点击同意《淘宝服务协议》,协议有:“一旦产生纠纷,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的约定,但该协议为格式合同,因管辖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致使消费者承担远赴异地诉讼,且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费用和其他耗损。因此,该协议管辖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显失公平的。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应认定《淘宝服务协议》中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由淘宝卖家通过顺丰速运送货,双方约定交货地址为陈宇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298号曙光泊岸4栋,合同履行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出“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