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民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吕智明与宫东伟、吕文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霸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吕智明。委托代理人佟占辉。被告宫东伟。委托代理人李树起,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文林。委托代理人吕秀华。原告吕智明与被告宫东伟、吕文林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会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智明的委托代理人佟占辉、被告宫东伟的委托代理人李树起、吕文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秀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智明诉称,原告从2015年3月10日起在被告经营的霸州市东杨庄乡中段伟业镀钛厂(无营业执照)打工,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满月到发工资时被告推脱不付,至2015年4月9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380元,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因被告没有营业执照被通知不予受理,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工资33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宫东伟辩称,根据二被告合伙协议第二条,合伙期间的工人由被告吕文林负责招聘,被告宫东伟并不清楚原告是否是合伙期间的工人,因此是否欠原告工资、欠多少被告宫东伟不清楚,根据合伙协议第六条双方合伙期间的款项,包括出账和入账必须要双方印章才有效,原告提供工资单上并没有公司的印章,因此二被告是否欠原告、欠多少被告宫东伟不清楚。被告吕文林辩称,对原告起诉工资数额认可。二被告是合伙关系,原告是为二被告工作产生的工资,但是被告宫东伟主管业务和财务,钱都在宫东伟手里,应该由被告宫东伟负责给付工人工资。工资表是会计徐勤杰编制的,徐勤杰是宫东伟找的会计。原告两个月出勤表都被宫东伟妻子李彩娟拿走了,在宫东伟处。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工资表一份,制表人是会计徐勤杰,证明被告欠原告欠工资款3380元。被告宫东伟对原告身份没有异议,工资表真实性不认可,徐勤杰是谁被告宫东伟不认识。被告吕文林对原告提供证据均无异议,徐勤杰是二被告合伙厂子会计,是宫东伟招聘的会计,是文安县苏桥镇崔家坊村人。被告宫东伟针对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宫东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2、2014年10月份二被告合伙协议一份,证明合伙期间的工人由被告吕文林负责招聘,因此原告是否是合伙期间的工人被告宫东伟不清楚,考勤表是否为宫东伟妻子拿走需要庭下核实,五日内给法院答复,证明双方合伙期间账目应当由二被告双方加盖印章,原告提供的工资表上没有任何被告印章,所以是否欠原告工资被告宫东伟不清楚。原告吕智明对身份证没有意见,合伙协议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吕文林对身份证没有异议,合伙协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达到被告宫东伟证明目的。被告吕文林针对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吕文林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告身份;2、合伙协议一份,证明工人是二被告共同招聘、共同管理;3、照片10张,证明工人是给二被告合伙厂子干活。原告吕智明对被告吕文林证据均没有异议。被告宫东伟对被告吕文林证据真实性均没有意见,但是认为与本案无关。经审理查明,被告宫东伟与吕文林合伙经营霸州市东杨庄乡中段伟业镀钛厂,未办理工商登记,原告吕智明在霸州市东杨庄乡中段伟业镀钛厂打工,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工作,没有发放工资。被告欠原告吕智明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工资共计3380元。本院认为,原告吕智明在被告宫东伟、吕文林合伙经营的霸州市东杨庄乡中段伟业镀钛厂(无营业执照)打工,被告宫东伟、吕文林应当按月为原告吕智明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宫东伟、吕文林欠原告吕智明2015年3月10日至4月9日的劳动报酬3380元,至今没有支付,原告吕智明要求被告宫东伟、吕文林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工资数额与工资表记载一致。因二被告合伙开办企业拖欠原告工资,所以二被告应共同支付原告工资,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宫东伟对原告工资数额辩称不清楚,合伙企业由被告吕文林负责招聘管理工人,并予以否认,但结合被告吕文林的陈述及原告提供证据,能够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380元,本院对被告宫东伟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宫东伟、吕文林给付原告吕智明劳动报酬338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宫东伟、吕文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会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