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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光川与被告史贵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川,史贵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4号原告胡光川,女。被告史贵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川与被告史贵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光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胡光川负担。审 判 长  王建业代理审判员  姚 远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