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光川与被告史贵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川,史贵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4号原告胡光川,女。被告史贵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川与被告史贵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光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胡光川负担。审 判 长 王建业代理审判员 姚 远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