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华与倪海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倪海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王华,女,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XX,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倪海地,男,汉族,1961年11月3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诉被告倪海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华撤回对被告倪海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28元减半收取10464元由原告王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起瑞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红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