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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姚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姚某在中捷欣欣网吧后门盗窃李某银灰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一辆。经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山地自行车价值3960元。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姚某的供述、李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姚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物品已经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未造成损失。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姚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