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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以被告张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基于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邢保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林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