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天宝、李焕与曲希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宝,李焕,曲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94-1号原告李天宝,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农安县。原告李焕,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蔡长茂,吉林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希明,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农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告曲希明所有的吉A68F**号小型轿车。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曲希明所有的吉A68F**号小型轿车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玉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