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臧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马春国与栖霞市松山街道下马家村民委员会、马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国,栖霞市松山街道下马家村民委员会,马宝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臧民初字第191号原告马春国,农民。被告栖霞市松山街道下马家村民委员会,地址:栖霞市松山街道下马家村。法定代表人马忠好,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马宝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国与被告被告栖霞市松山街道下马家村民委员会、被告马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春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法院减半收取部分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 海审判员 蒋 基 德审判员 周 德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翔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