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宝安与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安,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741号原告张宝安,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9层。法定代表人张逸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海江,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文韬,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安与被告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宝安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祎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