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覃海军诉田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覃海军。委托代理人覃卫东,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海军诉被告田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海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从云的撤诉申请,并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覃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海军撤回对被田从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770元,应退2745元),原告覃海军自愿负担。审判员李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