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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刑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逄建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逄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刑执字第1148号罪犯逄建成,无业。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逄建成因犯盗窃罪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因犯赌博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龙口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逄建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5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经教育能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已兑现表扬奖励一次。该犯现有余刑3个月24天。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去余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烟台监狱报请罪犯逄建成减去余刑,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逄建成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上述事实有罪犯逄建成的认罪悔过书,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逄建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逄建成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