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3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颜建辉与钱菜金、黄如生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建辉,钱菜金,黄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575-1号原告颜建辉,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被告钱菜金,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如生,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建辉与被告钱菜金、黄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建辉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钱菜金、黄如生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东湖路南侧长兴城B区7幢406号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已提供原告颜建辉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东侨大道1号(逸涛豪苑)39幢203号的房产(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东侨字第××号)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钱菜金、黄如生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东湖路南侧长兴城B区7幢406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三年。二、冻结原告颜建辉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东侨大道1号(逸涛豪苑)39幢203号房产(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东侨字第××号)的过户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永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