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梅艳与黄冈日报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艳,黄冈日报社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0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梅艳。委托代理人汪振,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日报社。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号。法定代表人蔡志勇,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何永东、王冬娇,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一般代理。上诉人梅艳为与被上诉人黄冈日报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梅艳的委托代理人汪振,被上诉人黄冈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何永东、王冬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潘敬秋审判员 饶桂芳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