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广州番禺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玮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5石民初51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番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510-1号原告广州番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总经理。被告张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番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番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番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其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番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8188元由原告广州番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林审 判 员 吴森明人民陪审员 麦琦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泽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