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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3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占翠英与叶月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翠英,叶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527号申请执行人占翠英被执行人叶月红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占翠英与被执行人叶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2015)温瑞商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叶月红相当于价值15万元额度内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公开拍卖、变卖上述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朝桃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郑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