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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初字第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江苏康普焊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康普焊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458号原告江苏康普焊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二区内。法定代表人徐柏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卫根(特别授权),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城南海陵南路321号四楼。负责人人吴行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康普焊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志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