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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骆某某、尹某甲等与上海市江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上海市江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944号原告骆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原告尹某甲。委托代理人骆某某(系该原告儿媳)。原告尹某乙。法定代理人骆某某(系该原告母亲)。原告尹某丙。法定代理人骆某某(系该原告母亲)。被告上海市江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楼孝海,上海市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骆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诉被告上海市江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丙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缴纳。代理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