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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38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从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38号罪犯谭从平,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海法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从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四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汕中法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谭从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谭从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从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3月2日,共获嘉奖21次;2013年10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均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从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从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