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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鲍佳琪、施海伟与施海伟、郭黎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佳琪,施海伟,郭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374号原告鲍佳琪。委托代理人陈忠亮。被告施海伟。被告郭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佳琪与被告施海伟、郭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鲍佳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佳琪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佳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0元,合计462元,由原告鲍佳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庄如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