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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季德超与韩幸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德超,韩幸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946号申请执行人:季德超。被执行人:韩幸幸。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幸幸在你处账户上的存款28000元,并继续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