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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997号原告:熊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装修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杨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熊某某为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丽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海荣、胡水根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季理芳担任记录,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某某(下称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确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3月登记结婚,于2005年10月生育大女儿,08年9月生育小女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我与被告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无和好可能性,从2011年起我和被告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恳请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女由我抚养。被告杨某某(下称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两人的感情很好。而且我现在身体有病,无法生育。综合原告的诉称与被告的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正月十二订婚,2008年3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1月15日生育大女儿,取名熊某甜,2008年10月9日生育小女儿,取名熊某淦。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只是被告2013年3月份以来患有双侧输卵管阻塞、全腔粘连、继发性不孕症,无法与原告同居生活,原告遂认为两人感情破裂,以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提供的疾病证明书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双方共同生活也已达十一年之多,办理结婚登记也逾七年,已育有两个可爱的女儿,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而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加之被告身患输卵管堵塞、继发性不孕症,更需要原告的精神抚慰。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原、被告立足当下、同心同德,多多沟通,努力打拼,为孩子们创造一个美好、健康的成长环境,共同把孩子们养大成人。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余丽萍人民陪审员  方海荣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季理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