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一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山市浮溪河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山区汤口镇芳村村民委员会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浮溪河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汤口镇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754号原告:黄山市浮溪河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童建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山区汤口镇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谢安乐,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浮溪河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区汤口镇芳村村民委员会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浮溪河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市浮溪河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市浮溪河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山市浮溪河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友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