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商城县。曾因犯强奸罪于1997年10月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放火犯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3月17日、7月14日、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指定辩护人刘鸿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建议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甲作了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自称因发泄情绪,遂在位于商城县自家房屋内,用打火机将花生秸等物品点燃,火势扩大后将黄某甲家土坯房屋连同隔壁其二哥黄某乙家三间土坯石棉瓦屋及室内电视机、棉被等物品引燃,而后被告人黄某甲逃离放火现场。附近群众在发现火情后报警,火势经商城县消防中队武警扑救后被扑灭,未造成更大损失。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家房屋及室内物品均被烧毁。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返回家中,在看到房屋被烧毁后,又用打火机把自家东侧的厨房点燃,火势随后被附近邻居发现并扑灭。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家被损毁房屋及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8975元。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将其自家房屋点燃,造成自家和邻居房屋及室内物品被焚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并提交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其感觉到花生有问题,当时只是想把花生及花生秸等物品烧毁,没想到会烧到房屋;后回家看到自家和二哥家房屋都被烧毁,其害怕二哥不愿意,不想在家呆了,遂将自家厨房点燃;不是故意放火,只是失火。辩护人意见:因只有被告人黄某甲二哥黄某乙的房屋被告人黄某甲的房屋相连,且当时无人居住,被告人的行为侵害的是其自己及其二哥家特定个人的财产安全,烧毁的也是两家特定人的财产,不是侵害其他不特定人的财产,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以放火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欠妥,应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时患有“精神病性状的抑郁症”,辨认能力显著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自称因发泄情绪,遂在位于商城县自家房屋内,用打火机将花生秸等物品点燃,火势扩大后将黄某甲家土坯房屋连同隔壁其二哥黄某乙家三间土坯石棉瓦屋及室内电视机、棉被等物品引燃,而后被告人黄某甲逃离放火现场。附近群众在发现火情后报警,火势经商城县消防中队武警扑救后被扑灭,未造成更大损失。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家房屋及室内物品均被烧毁。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返回家中,在看到房屋被烧毁后,又用打火机把自家东侧的厨房点燃,火势随后被附近邻居发现并扑灭。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家被损毁房屋及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8975元。本案在审理中,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甲案发时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辨认能力显著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及受案经过。(2)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主体身份且有前科。(3)处警情况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接处警经过及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的情况。(4)出警证明证实,2014年9月20日凌晨4时许,商城县消防中队接报火警并出警情况。(5)证明证实,商城县消防中队接火情报警后出警救火,但无法确定起火点。(6)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强奸罪于1997年10月被商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经二审后裁定维持。(7)情况说明证实,因被害人黄某乙对家中部分物品未能提供有效价值依据而未提交物价部门鉴定。(8)被害人黄某乙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得到被害人黄某乙的谅解。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1份及现场照片11张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3、鉴定意见。(1)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商价鉴字(2014)188号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家中被烧物品的价值为2306元。(2)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商价鉴字(2014)189号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黄某乙家中被烧物品的价值为6669元。(3)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2015)精鉴字第33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案发时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辨认能力显著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4、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丈夫黄某乙在丰集街做五金生意,走的时候房子还好好的。2014年9月20日11点多,其侄子打电话给黄某乙说其家房子烧着了,二人就回家看,屋里东西全部烧完了,连衣服被子都烧完了,屋顶也塌了。其家的房子是坐北朝南的三间土坯房,平时也在那住,旁边是黄某甲家。(2)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0日早上凌晨4点多,其老爹黄某丁到其家说其家老房子烧着了,赶回去看到大火已经烧到房梁上了,其二爹黄某乙的房子和其家老房顶上的瓦已经烧塌了,邻居黄某戊打电话报警,消防队来人把火扑灭了,其找村长和支书反映了情况。十点多,黄某戊到其家说其父亲又把老房子的厨房点着了,村长黄某己听其说后叫其报案,其就报案了。其不知道其家主房子是怎么着火的,有点怀疑是黄某甲干的。当时去到老房子时,没看见平时住在老房子的黄某甲,房门开着,黄某乙的房子门已经被烧坏了,当时屋里都没有人。十点多,黄某戊看见黄某甲把厨房点着了,其才知道其家房子是黄某甲点着的。黄某甲平时自己说这个要害他,那个要害他,大脑像有点不正常,身体没什么毛病,一个人生活在老房子里,有人说他有神经病,有人说他懒。算账什么的都很好,有时一个人自言自语,跟正常人有点异常,应该不算神经病,有前科。(3)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0日凌晨4点多,其正睡觉,听见外面有人喊,其起来看是黄某庚,黄某庚说黄某甲、黄某乙的房子都着火了,叫其赶紧去看看。其把侄子黄某丙叫上一起去,到现场后发现黄某甲、黄某乙两家的房子全部着火了,火势很猛,已经烧到屋顶了。黄某丙就打电话报警,过了一会,消防大队的战士和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一起把火扑灭。黄某甲、黄某乙两家的房子挨着,都是土坯老房子,房顶有水泥瓦、还有大瓦。上午,其听邻居说黄某甲家的厨房又着火了,其就赶到现场,用脸盆装水扑救,把火势控制住了。(4)证人黄某辛的证言证实,具体哪天其记不得了,那天大概是凌晨四、五点钟的时候,姜某某到其家喊,叫其快点起来,说黄某乙、黄某甲家房子烧着了。其起来看见房子烧的轰轰着,瓦直往下掉。其就去叫黄某甲的大儿子黄某丙,走超了,转回来遇到黄某丁,两人一起去喊黄某丙。三人到黄某甲家,看到黄某甲家门开着,喊黄某甲几遍,没人答应,看见门口有个水桶,水桶上放着一台电视机。黄某丙把窗户皮纸扒开,里面也没看着人。一会儿,黄某戊来了,大家都说报警,不知是谁用黄某戊的手机报的110。过了一会儿,上石桥派出所的来人了。几人在那呆有三、四十分钟,黄某乙家都烧没得了,给黄某甲家用水泼救火,派出所来人后其就走了,其始终没看见黄某甲。黄某甲以前强奸过他侄媳妇,脾气很古怪,不跟别人说话。(5)证人黄某戊的证言证实,那天夜晚凌晨两三点钟其就醒了,其趴在窗户看见黄某乙的房子烧了,火头起多高,黄某甲家的房子也着火了,其就打电话给黄某壬和张某某,黄某壬和张某某就找人救火,其也去了。黄某丁用其手机打的110和火警,派出所的来了,过一会其就走了。其没看见黄某甲。上午10点多,其看见厨房、外边草都点着了,黄某甲在边上,其去喊黄某丙,黄某甲不让喊。5、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2014年9月20日上午俺侄子黄某丙打电话给我说我的房子被烧了,都烧成灰了,吃中午饭的时候又打两遍电话催我回来,然后我就赶回来了。回家一看屋里的东西全烧光了,我经常回来住,是土坯房,上边是石棉瓦,是村里照顾盖的。三间房子,有堂屋、卧室和厨房。被烧毁的有一台小彩电,2012年买的,什么牌子的我不知道,是老式15英寸的,当时是350块钱买的;DVD影碟机也是2012年300多块钱买的;电磁炉是2013年6月份花了300多块钱买的;开水壶是2014年6月90块钱买的;电饭煲是2014年6月间买的,近100块钱。抽桌两个有五六年了,大桌子一张有十年了,木条几一个有十年了,一张圆桌是2013年花60多块钱买的;大木床一张,被子两条,去年打的新被子;还有五张带靠的半旧的椅子;两张旧高凳;双人蚊帐一床,去年花50多块钱买的;水缸一口,水桶四个,木桶两个;今年收的花生,晒干了有三包半,每包有六十斤,共约200斤。还有一台旧落地扇,一台台扇是前年花100多块钱买的;还有三个叶子的旧吊扇一个;一个电炉子像电扇那种,买有三四年了,买时不到100块钱;还有一米长的木箱子装的衣服都烧光了;一个小立柜,最多值200块钱也被烧光了。三间土坯房,上边是石棉瓦、七根椽子,房子长有10米,宽有6米,有90多块石棉瓦,去年现整的,整房子买石棉瓦、打水泥地平、工钱加吃饭花了4000多块钱。还有我的低保证、五保证、合作医疗本、粮食补贴本等证件都烧没得了。我问我侄子谁烧的,他没告诉我。6、被告人黄某甲供述与辩解:今天我睡到凌晨3点左右,感到嘴里发干,心里像热火烤的一样,这段时间我的心情也不好,我认为这是食物对身体的伤害,所以很悲观,就把前段时间收的、俺家西头那间屋里的一、二百斤花生烧了,把花生秸、柴禾、农具和一些带木头的东西靠在车边点着,还把被子、椅子仍在上面。我从屋里出来看看是否危及房屋安全,那时我家屋脊上已有火星子了,我就用水灭火,但屋里火又大了。我趴俺老二黄某乙家窗户看到他屋里也烧着了,我本想进去扑火但是弄不开,我认为这火烧不到他家屋脊上去,就随他烧,就一个人到俺姐夫陈某某家想借钱出门找生路,没借到。早上,黄某丙和黄某丁找到陈某某家去了,说我把俺家和黄某乙的房屋都点着了。我步行回家一看两家房子的楹子都烧没有了,我就想没有意思了,黄某乙肯定要找我事,就又把厨房里的秸秆都点着了,黄某戊正好从那儿经过看见了,黄某戊还问我是谁点的,我说是我点着的。后我又去找黄某丙要钱出门,黄某丙说没钱去帮我借,我在他门口等,一会警察就来了。黄某乙家的房子与我家房子共屋山,当时屋里没人住。他家烧的东西我不知道。我认为只会烧花生,没想到会烧着房子。我用打火机点的火,打火机不知道扔到哪儿去了。厨房里有个钢筋锅,值三、几十块钱,还有个砂锅、锅铲子、饭勺子碗和瓷盆等值二十多块钱。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明知在室内点燃花生秸、柴禾及木质家具等物品会引燃房屋而故意实施该行为,进而引燃自家和邻居房屋,后逃离现场,造成自家和邻居房屋及室内物品被焚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提出其当时只是想把花生及花生秸等物品烧毁,没想到会烧到房屋,不是故意放火,只是失火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从案发现场情况看,虽然只有被害人黄某乙的房屋与被告人的房屋相连,但房屋前后均是树林,且距被告人房屋三、四米外即是他人房屋,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不构成放火罪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甲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建中审 判 员 胡文江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洪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