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科迪饲料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科迪饲料技术有限公司,曹利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河南省科迪饲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法定代表人:刘志法,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曹利勇,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河南省科迪饲料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科迪饲料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科迪饲料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科迪饲料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科迪饲料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河南省科迪饲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方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