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3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侍竹英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侍竹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3827号罪犯侍竹英,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04)昆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侍竹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侍竹英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第8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2月5日起至2027年2月4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4年6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7月12日对罪犯侍竹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尹丽、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侍竹英的考核结果,以罪犯侍竹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侍竹英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8年零5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6次,2014年4月2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月4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侍竹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侍竹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