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执委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来菊仙与李百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菊仙,李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委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来菊仙。被执行人李百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滨商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百明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绿都世贸广场写字楼802室,建筑面积为305.5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26.3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依法委托浙江原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百明与冯萌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美之园红枫苑5幢2号,建筑面积为316.72平方米的房屋及124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李百明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绿都世贸广场写字楼802室,建筑面积为305.5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26.3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4)第008398号;内容详见杭八达估字(2015)FC-00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二、拍卖被执行人李百明与冯萌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美之园红枫苑5幢2号,建筑面积为316.72平方米的房屋及124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1380086-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09)第001778号;内容详见浙原法鉴估(2015)第0402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