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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沈鑫与滨海南泰羊毛工业有限公司、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339号原告沈鑫,女,49岁。委托代理人刘义国,江苏刘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滨海南泰羊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刘盛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徐德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南泰显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28号厂房五层。法定代表人朱崇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鑫与被告滨海南泰羊毛工业有限公司、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泰显示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鑫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滨海南泰羊毛工业有限公司、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泰显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鑫申请撤回对被告滨海南泰羊毛工业有限公司、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泰显示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鑫撤回对被告滨海南泰羊毛工业有限公司、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泰显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鑫承担。审 判 长  徐正康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人民陪审员  张贵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煊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