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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上海歌城东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8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陈爱云,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明,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歌城东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顾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上海歌城东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纠纷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80号案的原、被告相同,案件基本事实与法律关系也均相同。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本案纠纷与(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80号案件可并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81号案件,将该案所涉纠纷并入(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80号案件继续审理。审 判 长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