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均梅与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梅,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768号原告:王均梅,女,汉族,1970年12月6日,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曾祥惠,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西门外,组织机构代码20355022-1。法定代表人:陈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卫宁,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黎婉,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均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津法民初字第(2015)03143号】,因本案原告王均梅在重庆市江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被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均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入本案审理。现原告王均梅及被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均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均梅及被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均梅撤回起诉。准许被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均梅负担。审判员 余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