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三台县安居镇村民。委托代理人:黄述良,三台县观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男,汉族,中江县普兴镇村民。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述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情各异经常发生纠纷,以致分居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女。被告许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在中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4日生育女孩罗某甲。因纠纷,罗某某于2015年5月起诉来院,要求与许某某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询问记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未向法庭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许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罗某某要求与许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罗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乾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