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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西昌皓升工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凉山攀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世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皓升工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凉山攀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世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西昌皓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小庙乡袁家山村市场西IX7号。法定代表人谭裕志,职务:董事长。被告四川省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香城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王世全,职务:董事长。被告凉山攀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香城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王世全,职务:董事长。被告王世全,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皓升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凉山攀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世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昌皓升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皓升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皓升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福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茅红兵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